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省三门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久满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桐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省三门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久满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货款410526.85元,并支付自2019年3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浙江省三门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2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37元,减半收取计3968.5元,保全费2732元,合计6700.5元,由被告浙江省三门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久满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省三门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