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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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85民初153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青岛昊通达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青岛昊通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通达公司)、***、***、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狮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提出诉讼请求:一、解除原告与狮桥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二、被告返还购车款318344.65元及自2019年11月20日至还清车款之日的日损失按每天1000元计算。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18日,***与狮桥公司达成购车协议,其将昊通达公司名下的鲁U×××××号车(挂靠车主***、***)卖给***,***将货款318344.65元付给了狮桥公司,9月3日接到了车辆过户手续。但与昊通达公司、***、***协商过户事宜遭到拒绝。 驳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6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杰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赵妍 |
裁判日期 | 2020-02-21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