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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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无锡金铃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0万元。 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无锡金铃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期间的利息21万元; 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无锡金铃集团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损失(以本金28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2.5%计算)。 四、驳回无锡金铃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998元,由无锡金铃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20元、***负担305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5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