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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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无锡楷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与无锡楷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之间于2018年5月24日签订的《租赁合同》解除。 二、无锡楷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已支付的租金、履约保证金、商铺装修费合计96500元。 三、***、***对上述第二项承担连带责任。 四、无锡楷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律师费11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6元,保全费117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236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19-11-08 |
发布日期 | 2020-06-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