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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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强盛密封材料有限公司 河北强盛密封材料有限公司大城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河北强盛密封材料有限公司大城分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自2018年4月8日至还清之日的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不能承担的部分,由河北强盛密封材料有限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7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