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吉恒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穿石工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河北穿石工贸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94.5518万元;

二、被告河北穿石工贸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494.5518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4年11月26日起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被告河北吉恒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的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800元,由被告河北穿石工贸有限公司、***、河北吉恒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06
发布日期 202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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