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州市黄岩运鹏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知本担保有限公司垫付款65502.83元,并赔偿原告浙江知本担保有限公司利息损失(自2019年1月23日起的违约金以垫付款65502.83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标准继续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台州市黄岩运鹏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告***、被告***的上述第一项应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38元,保全费676元,合计2114元,由被告***、***共同负担,被告台州市黄岩运鹏物流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原告浙江知本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台州市黄岩运鹏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