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信阳驭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与被告***、***签订的《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借款本金37609.6元、利息13580.54元及违约金11978.81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6月10日,之后利息、违约金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对抵押车辆(猎豹小型轿车,车牌:豫S×××**)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信阳驭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379元,由被告***、***、信阳驭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17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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