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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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顺兴典当有限公司偿付当金400000元并按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从2019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顺兴典当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期限内的月综合费及利息80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顺兴典当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7000元; 四、原告湖南顺兴典当有限公司对被告***、***所有的位于长沙市星沙开发区线西方略潇邦9栋2903号房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10元,减半收取4255元,财产保全费2925元,诉讼保全担保费962元,合计8142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1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