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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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富基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湖南富基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在2013年8月12日签订的《长沙市望城区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且案涉房屋(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号为××号)抵押预告登记手续注销及查封手续解除后十日内配合原告湖南富基置业有限公司注销不动产预告登记以及撤销《长沙市望城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网签、备案登记; 三、原告湖南富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被告***、***购房首付款61748元,并自2015年1月1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该款项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富基置业有限公司违约金12349.60元; 五、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富基置业有限公司律师费1万元; 六、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富基置业有限公司垫付的(2019)湘0104民初4417号律师费18214元、案件受理费7037元、保全费2495元、公告费560元,共计28306元; 七、驳回原告湖南富基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536元,财产保全费1672元,两项合计5208元,由原告湖南富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578元,被告***、***负担16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08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