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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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资阳支行 湖南皇爷食品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责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8823.64元; 二、被告***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履行义务,限履行义务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6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153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负担14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