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绿野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德庄饮食连锁有限公司
重庆拓创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德庄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重庆绿野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重庆德庄饮食连锁有限公司返还借款5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4月5日起,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重庆绿野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重庆德庄饮食连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0元;

三、驳回原告重庆德庄饮食连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975元,由原告重庆德庄饮食连锁有限公司负担975元,由被告重庆绿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8000元(此款已由原告重庆德庄饮食连锁有限公司垫付,被告重庆绿野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给原告重庆德庄饮食连锁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18-12-28
发布日期 202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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