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东莞市恒久防水补强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建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广东建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欠款119551元予东莞市恒久防水补强工程有限公司; 二、广东建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以107264.47元为本金从2016年9月1日起;以12286.53元为本金从2017年9月1日起,均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予东莞市恒久防水补强工程有限公司; 三、驳回东莞市恒久防水补强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1.06元,减半收取计1450.53元(原告已预交),由广东建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予东莞市恒久防水补强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2-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