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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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兴辉陶瓷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珠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东珠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东兴辉陶瓷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3314.8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83元,由被告广东珠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0-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