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奇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 广东速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30660823.02元; 二、被告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自2018年8月3日起至2018年11月2日止,以第2期剩余租金4585831.86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3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止,以第2、3期未付租金共9281663.72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全部未付租金共30660823.02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20000元及保全担保保险费58216.84元; 四、被告黄锦光、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东速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奇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锦光、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东速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奇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责后,有权向被告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8640元,由原告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23600元,由被告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黄锦光、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东速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奇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9504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黄锦光、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东速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奇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21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