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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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新大兴爱家商业连锁有限公司 重庆市新大兴金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市涪陵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重庆市涪陵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新大兴爱家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18日签订的《代建合作协议书》有效; 二、被告重庆市新大兴金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修建的新大兴?国际农副产品交易中心副食品交易(批发)市场正三楼(位于重庆市涪陵区涪南路X号附X号)产权归原告重庆市涪陵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 三、驳回原告重庆市涪陵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3800元,由被告重庆市新大兴金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新大兴爱家商业连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5-08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