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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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9民初429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五项; 二、变更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9民初429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由杜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重庆实发汽车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厂房设备使用占用费1700000元; 三、变更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9民初429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由杜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4)碚民保字第00001号案2014年4月17日查封的财产(具体清单见查明部分),除去“1号车间大模具16副、1号车间小模具129副、2号车间大模具27副、3号车间小模具190副”外,其余的全部返还重庆实发汽车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四、变更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9民初4295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由杜方、***及第三人北碚区康永金属加工厂、邓文平、杨燕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将租赁房屋及土地腾空并返还给重庆实发汽车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上诉人杜方、***负担(原重庆一丙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已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上诉人杜方、***负担(原重庆一丙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已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5-13 |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