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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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港经济开发区花勇租赁站 山东帝景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帝景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东营港经济开发区花勇租赁站租赁费92212元及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92212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东营港经济开发区鲁滨建材租赁站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5.3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山东帝景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8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