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继续履行保险合同号为2002412803S49000021160的保险合同(险种名称为“国寿99鸿福两全保险”,原告***同时交纳自2014年10月25日起欠交的保险费)。 二、驳回原告***、***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2元,由原告***、***及***负担572元,由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