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长兴荣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长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长兴荣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长兴山鹰顺达建材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4147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长兴山鹰顺达建材有限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1558元,由原告长兴山鹰顺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20902元,被告浙江长兴荣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3-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