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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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将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8)豫1702民初368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限驻马店市驿城区天驰钢结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损失152072元”变更为:驻马店市天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损失152072元; 二、将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8)豫1702民初368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限驻马店市爱家大华城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损失38018元。”变更为:驻马店市爱家公牛城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损失38018元。 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100元,由驻马店市天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340元,驻马店市爱家公牛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7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100元,由驻马店市天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340元,驻马店市爱家公牛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76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8-12-19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