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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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将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8)豫1702民初368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限驻马店市驿城区天驰钢结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损失152072元”变更为:驻马店市天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损失152072元;

二、将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8)豫1702民初368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限驻马店市爱家大华城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损失38018元。”变更为:驻马店市爱家公牛城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损失38018元。

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100元,由驻马店市天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340元,驻马店市爱家公牛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7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100元,由驻马店市天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340元,驻马店市爱家公牛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76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8-12-19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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