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成都鹏伟实业有限公司
成都市合盛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成都鹏伟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市合盛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592161.28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592161.28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成都鹏伟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市合盛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质保金158546.07元;

三、驳回原告成都市合盛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成都鹏伟实业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15元,减半收取5807.50元,由被告成都鹏伟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4
发布日期 202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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