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武汉东立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东立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支付挂靠费12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东立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支付押金20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东立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支付保险费、车船税合计4492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东立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3000元为基数,分别自2016年4月11日、2017年4月1日、2018年4月1日、2019年4月1日起,以4492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五、驳回原告武汉东立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87元,由原告武汉东立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83元,由被告***负担30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6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