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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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532161.35元及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32161.35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54元,减半收取计4727元,保全费3620元,由原告***负担3620元,被告***负担47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454元。 |
裁判日期 | 2017-10-09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