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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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46508.09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支付保险费4558.07元;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支付违约金(以上述第一、二项的未付款数额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四、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4元,公告费900元,合计2284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06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