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岛德仁中西医结合医院
青岛德民心脑血管病医院
青岛德仁妇产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青岛德仁中西医结合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借款本金1800万元、支付截至2019年9月17日的利息、罚息、复利361320.51元,并支付自2019年9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以《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确定的标准计算);

二、青岛德仁中西医结合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律师费90000元;

三、如青岛德仁中西医结合医院不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可以与***协议以位于青岛市李沧区的抵押财产[鲁(2018)青岛市不动产证明第0075088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在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如青岛德仁中西医结合医院不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可以与***协议以位于青岛市李沧区的抵押财产[鲁(2018)青岛市不动产证明第0075089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在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如青岛德仁中西医结合医院不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可以与***协议以位于青岛市李沧区的抵押财产[鲁(2018)青岛市不动产证明第0075046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在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六、***、***、***、***、青岛德仁妇产医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德民心脑血管病医院对青岛德仁中西医结合医院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分别在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内,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青岛德仁妇产医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德民心脑血管病医院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青岛德仁中西医结合医院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508元,减半收取6625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71254元,由青岛德仁中西医结合医院、***、***、***、***、青岛德仁妇产医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德民心脑血管病医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21
发布日期 202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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