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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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青岛乡传世家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岛乡传世家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9782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以9782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其中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6元,减半收取计1123元,由被告青岛乡传世家食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9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