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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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新动力大成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岛新动力大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赛道摩托车有限公司(SPEEDWAYMOTORPTE.LTD.)支付货款144664欧元计人民币1083663.56元; 二、被告青岛新动力大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赛道摩托车有限公司(SPEEDWAYMOTORPTE.LTD.)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1083663.5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自2016年11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8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人民币20585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住所的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08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