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根宁翰保险公估(中国)有限公司 宁波易通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宁波易通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25774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643元,由原告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6488元,由被告宁波易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7155元。宁波易通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