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波格林建材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 余姚市锦瑞建材有限公司 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科环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格林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610906.54元,并支付以627626.66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及赔偿以983279.88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19298元,财产保全费由5000元,合计24298元,由被告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为37×××92,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6-09 |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