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租用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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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宁波顺舟港务轮驳有限公司 舟山荣晟燃料油有限公司 舟山和谐船务工程有限公司 舟山市金晖石油有限公司 舟山市普陀区双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洋浦益明港口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船舶租用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波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洋浦益明港口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宁波顺舟港务轮驳有限公司损失42.7万元; 二、驳回原告宁波顺舟港务轮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2697元,由原告宁波顺舟港务轮驳有限公司负担28384元,被告洋浦益明港口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3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