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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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莆田市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法院 |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9)闽0304民初9号民事判决; 二、莆田市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与***签订正式的买卖位于莆田市一个的车位买卖合同; 三、***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莆田市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剩余的车位款3万元; 四、莆田市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交付位于莆田市的车位一个。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50元,均由莆田市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