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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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之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贷款本金余额180万元、逾期利息8293.98元、逾期罚息3713元,合计1812006.98元(利息暂计至2019年9月10日,2019年9月10日之后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借款利息按约定计算); 二、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有权对被告***名下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33号美盛中心写字楼6层602号的房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数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55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裁判日期 | 2020-04-17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