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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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泉州市戈仕特鞋业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泉州市戈仕特鞋业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34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1月2日起至付款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被告***对被告泉州市戈仕特鞋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被告泉州市戈仕特鞋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7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