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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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海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西安白桦林集装箱物流有限公司 西安海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集装箱物流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西安海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集装箱物流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60000元及以60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14.4%计算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 二、被告西安海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补充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被告西安海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集装箱物流分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付,被告随判决中给付内容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5 |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