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太古石材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行 云浮市意莱美石材有限公司 广东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揭阳市太古石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东太古石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清偿代其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行支付的代偿款9418718.11元; 二、被告广东太古石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以9418718.11元为基数并从2016年8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日万分之六的利率计付的利息; 三、原告广东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名下的位于揭阳市揭东县地都镇下成村井下埔地段的两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证》编号分别为揭府国用他项(2013)第060号、揭府国用他项(2013)第061号)在上列第一项至第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广东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太古石材有限公司厂区的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在上列第一项至第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为0766粤云20130929001); 五、被告揭阳市太古石材有限公司、云浮市意莱美石材有限公司(原名称:云浮市索玛石材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太古石材有限公司的上列第一项至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广东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借款本金利息。 本案受理费96260.6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101,260.6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1260.61元,由各被告连带负担90000元。原告已预交的90000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由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还。各被告应连带负担的90000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1-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