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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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桃花仑支行 益阳恒瑞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桃花仑支行与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桃花仑支行借款本金298500元,利息13011.82元(截至2019年10月28日止的利息),之后的利息(含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益阳恒瑞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72.68元,由被告***、益阳恒瑞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17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