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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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金华市佳石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钛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量子机器设备买卖合同; 二、被告广东钛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金华市佳石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700000元; 三、驳回原告金华市佳石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6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钛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10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