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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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由被告诚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山中心支公司、诚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丘北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维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丘北分公司保险赔偿款347,000元、626,000元,共计97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30元,由被告诚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山中心支公司和诚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丘北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裁判日期 2019-09-02
发布日期 202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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