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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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金沙金利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贵州新大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万达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支付贵州万达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钢材款5725661.68元; 二、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于上项同时支付贵州万达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违约金按年利息12%标准分段计算,其中,钢材款685504.80元,从2016年12月1日起;钢材款1322325.13元,从2016年12月22日起;钢材款3092314.74元,从2017年1月25日;钢材款625517.01元,从2017年2月22日起,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三、贵州新大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驳回贵州万达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940元,由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贵州新大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交,由二被告及第三人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5-09 |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