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 吉林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与吉林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11日达成的存款合同(账号为×××)有效; 二、吉林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返还***存款本金43.8万元,并以43.8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向***支付自2009年4月2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负担546元,由吉林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8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