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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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在交强险范围内给付***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13764.5元、被抚养人口生活费穆天宝:2706.5元、孙淑云被抚养人生活费为2706.5元、九级伤残赔偿金81392.5元,交通费400元,器具费403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合计人民币:120000元。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医疗费141007.75元,后续治疗费30000元,九级伤残赔偿金27226.7元、伙食补助费1400元,营养费8500元,120急救费585元,复印费125.6元,鉴定费3350元、律师代理费10000元、合计人民222195.0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3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5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