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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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唯品会(肇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精星仓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合同价款805000元,并以805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8月2日起按日利率0.5‰支付违约金给原告,至付清合同价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466元,由被告唯品会(肇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5-10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