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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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肇庆市奥利华园房地产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下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大旺支行与被告***于2016年8月5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40708500-2012-20161496197号);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借款本金339009.91元、逾期本金959.39元、逾期利息1425.81元、逾期本金罚息5.23元、逾期利息罚息7.86元,合共为340448.81元[逾期利息和罚息计至2018年8月13日,之后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 三、被告***应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支付律师费29000元; 四、被告肇庆市奥利华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第三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024元,保全费2428.1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8-29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