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肇庆市高要建投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利支行
肇庆市高要区金箭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不良债权纠纷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肇庆市高要区金箭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把其拖欠肇庆市高要建投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45000000元、利息9427117.92元(该利息计至2018年1月20日,此后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和复利计算方法计至还清之日止),合共54427117.92元清偿给原告肇庆市高要建投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二、被告肇庆市高要区金箭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肇庆市高要建投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用441686元;

三、被告***、***在45000000元内以《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所列清单中的抵押物(权属人为******的土地使有权,登记权证号为:高要他项(2015)第00076号、高要他项(2015)第00077号、高要他项(2015)第00078号、高要他项(2015)第00079号、高要他项(2015)第00080号、高要他项(2015)第00081号)对判决第一、二项被告肇庆市高要区金箭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所负义务承担责任,原告肇庆市高要建投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提供的上述抵押物折价或拍卖或变卖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在45000000元内对判决第一、二项被告肇庆市高要区金箭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所负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肇庆市高要建投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6144元、保全费5000元,合共32114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肇庆市高要区金箭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0-16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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