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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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23882.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19年7月31日止,利息68076.35元;罚息以欠款本金223882.9元为基数,复利以欠付利息68076.35元为基数,均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至清偿之日止;利息、罚息及复利之和以不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为限,罚息不得计收复利);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10元,由原告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负担6260元;保全费219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14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