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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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西定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西定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截止2020年5月17日的借款利息为10710.07元,2020年5月18日起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江西定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5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