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银川利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宁夏同乐贸易有限公司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景支行 宁夏汇丰物贸实业有限公司 银川市龙丰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夏汇丰物贸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景支行利息3568305.72元(截止2019年12月4日),并分别按照《借款展期协议》及《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XXXXX)的约定向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景支行支付自2019年12月5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宁夏同乐贸易有限公司、***、银川利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银川市龙丰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在117000000元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宁夏同乐贸易有限公司、***、银川利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银川市龙丰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汇丰物贸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景支行对被告***名下位于XXXXX号房产在最高额59990000元内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在其与被告***提供的上述房产范围内对以上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被告***、***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汇丰物贸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景支行对被告***名下位于XXXXX号房屋在最高额2178675元内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在其与被告***提供的以上房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被告***、***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汇丰物贸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五、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景支行对被告***名下位于XXX室、XXX室房屋、XXXXX号营业房、XXXXX号营业房以及被告***名下位于XXXXX号、XXX号办公房、XXXXX号、XXX号办公房、XXXXX室、XXX室、XXX室房屋、XXXXXX室房屋在最高额19930000元内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汇丰物贸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346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宁夏汇丰物贸实业有限公司、宁夏同乐贸易有限公司、***、银川利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银川市龙丰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1 |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