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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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宁夏钱包金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798.63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宁夏钱包金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及利息2351元(暂计算至2019年11月1日,此后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宁夏钱包金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前期律师费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8 |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