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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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中油天然气有限公司 天津市振津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华油鑫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安必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金东建设工程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津市振津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金东建设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1778586.80元; 二、第三人肇庆市中油天然气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东金东建设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37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1378(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金东建设工程公司负担43671元,被告天津市振津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肇庆市中油天然气有限公司负担77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10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